朱常洛很清楚,对于大明这些官员们来说,他们才不管这些银子对于边镇是否是急需的,也不管这些银子是什么用途,只要是银子从他们手中经过,自然是要分润一笔的,反正都是漂没嘛。
因为大明朝廷在此事上是有制度缺陷的,成化年间曾规定“漂没三成以内免究”,本意或是体恤运输损耗,结果却催生了“报灾则全船漂没”的惯例。既然三成以内的损耗可以合法核销,那么虚报“漂没”就成了各级官吏稳赚不赔的贪腐手段。
在这种情况下,朱常洛自然是要发挥自己前世的专长的,他很清楚,拿贼拿赃,捉奸捉双,这种事情,必须要拿到实证才行,最好的办法自然就是控制下交付了。
所谓控制下交付,是侦查机关在发现毒品等违禁品或赃物正在运输、交付时,不立即扣押,而是在严密监控下允许其继续流转,以便查明接货人、犯罪团伙、犯罪网络,并在交付环节人赃并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。这是前世边防部门毒侦的一个重要措施,朱常洛原本在也是经常用的。
所以他将缇帅骆思恭叫来,亲自向他交代此事,指令由骆养性亲自负责此事,率领锦衣亲军的校尉严密监视这些饷银,在抵达山西之前,择机将其拦截起获,以查明此案。
而在饷银起运之后,朱常洛才召见了内阁辅臣、吏部尚书申用懋、户部尚书李汝华、左侍郎兼司农寺卿汪应蛟、右侍郎兼太府寺卿李起元、兵部尚书王象乾、左都御史张问达、右都御史邹元标、刑部尚书周嘉谟等人,一道商量大明的军饷问题。
朱常洛首先就将石昆玉的密疏给这些重臣们看,然后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,本朝初年,军事行动浩繁,开支巨大,不管是太祖时期的征讨蒙古,还是成祖时期的迁都、北伐,其军事行动的规模,远远比现在大明的规模要大多了,但是朝廷仍然能够支应,为什么到了如今,大明组织十万官军参战,都要竭尽府库之钱粮,甚至于到力有不逮的情况?
如果不搞清楚其中的原因,朝廷就无法针对性的进行改革,对于朱常洛的这个问题,自然是由兵部尚书王象乾和户部尚书李汝华给解答了。
他们认为这主要还是军事制度的问题,本朝初年,官军的主力是卫所官军,大明实行军民分治,军事制度的卫所即是作战单位,也是生产单位,它们有独立的财政体系和管理体系,甚至连司法体系也是独立的,在州县和卫所杂处的内地,州县无权过问卫所事务,同时当时的军屯还是比较充足的。
王象乾以大诰武臣中的一件案子向朱常洛加以解释,说的是浙江平阳千户所的千户彭友文领军五百出外筑城,然后“两个月不支与行粮”,支与行粮就是从本千户所仓储中签发支出粮草,于是这些士卒的家属去衙门找留守办公的另一位千户谢成,央给他支取粮草给工地上送过去,但是谢千户不给,理由是没有收到工地上发来的盖了公章的催要钱粮的文书,因此这五百个小兵饿死一百多。
事发之后,老朱下令处死谢成,因为印章就在他手里,工地上不可能发来盖了公章的文书,而彭千户因为不肯支粮以至饿死人命,所以被要求去和挑选出的幸存的一百个小兵们对打,要是能把这一百人全杀了就可以活下来,杀不了属于武艺不精。
很显然,在当时,卫所官军去执行朝廷安排的各种任务,其物资保证都是有卫所自己独立完成的,地方州县是不承担这个责任的。
还有一件事情,洪武三十年八月初七,前往贵州一带平叛的楚王朱桢派千户周逊找太祖皇帝要钱,“请饷三十万”,这在如今是非常之正常的事情,毕竟要用兵,没有钱粮怎么行呢?
但是老朱勃然大怒,把楚王朱桢给狂喷了一顿,老朱在诏书中说道:“往者,诸将东征西讨,朝廷何尝运粮随军?今尔率兵,止在一隅,欲请粮三十万石,岂不可愧?”
这就说明,在原本大明的朝廷财政体系之中,其实是没有军饷这一项开支的,因为所有的卫所都是有本卫屯田的,少则几百顷,多则上万顷,些军卫屯田的收成基本上都是充入本卫官仓,出征的时候所需物资一概由本卫支取,因此养兵百万,不费百姓一粒米。
当然,由于沿边卫所往往条件艰苦,单靠自己屯田生产决计不够用的,因此又设计了内地州县对口支援边疆卫所的规定,一个卫往往对应十多个州县,州县的物资不需要上交户部再行调发,而是直接本地对口送过去。也就是现在的民运钱粮的由来。
除此之外,还有开中盐引的补充,在这种情况下,大明初年官军进行军事行动,确实不怎么需要朝廷支给粮饷的。
朝廷财政在其中唯一的支出就是战事之后的赏赐,如洪武三年北伐胜利班师回朝之后朱元璋大封群臣之余,征定西、兴元、应昌以及守御未出征的军官都有赏赐,而普通小兵“诸军士除在逃不赏外,人赏银十两、钱六千”,人手一份。
跟着张温在兰州死磕王保保的军士,“不论新旧,总旗人赏白金十两,小旗九两五钱,军人九两。”这些赏赐主要由户部和皇帝的内承运库来承担,对于朝廷的财政来说,相对压力不大,所以在大明初年,才能够频繁进行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而对于朝廷财政没有太大的负担。
卫所制下的大明财政,朝廷在财政安排的时候,就没有军饷这一项,因为卫所士卒是自给自足的,朝廷只负责善后赏赐就行了。
但是随着卫所制的崩溃,大明官军的主力从卫所士卒变成了营兵,对于朝廷的财政压力就变得极为巨大了。